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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DE发布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(试行

附件 1 :

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

(试行)

2020 年 7 月

一、背景与目的

二、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及其说明

(一)原始数据库

(二)分析数据库

(三)数据说明文件

(四)数据审阅说明

(五)注释病例报告表

(六)程序代码

三、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的格式

(一)便携文档格式

(二)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

(三)纯文本格式

(四)研究数据传输格式

(五)数据集拆分

(六)数据集名称、变量名称及变量长度

(七)数据集标签及变量标签

四、其它相关事项

(一)试验数据的可追溯性

(二)电子通用技术文档下的数据文件

(三)外文数据库

(四)与监管机构的沟通

五、参考文献

附录 1:常用原始数据集

附录 2:研究标签文件

附录 3:文件夹结构

附录 4:词汇表

附录 5:中英文词汇对照

一、背景与目的

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是申办方向监管机构递交的重要资料之 一,对于监管机构和申办方来说都是宝贵的资源。规范地收集、 整理、分析和呈现临床试验数据对于提高药物临床研发的效率 和质量、缩短审评时间具有重要的作用,并且有利于药品全生 命周期管理,促进研发或监管的信息互通或共享。

申办方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若不遵循一定的规范,熟悉和 理解数据结构及内容将占用大量的审评资源。某些情况下,申 办方或监管机构可能需要针对多来源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 分析,如果数据没有规范化,整合利用也几乎难以实现。

临床试验数据相关的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数据库及其相应的 数据说明文件、数据审阅说明、程序代码和注释病例报告表 (annotated Case Report Form,aCRF)。本指导原则主要对临 床试验数据递交的内容及格式提出具体要求,旨在指导申办方 规范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,同时有助于数据管理、统 计分析等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临床试验中的相关工作。

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支持药品注册上市为目的的关键 性临床试验,也可供以非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参考使用。本指导原则基于国际监管机构数据递交要求以及国内现状制定, 申办方应基于本指导原则要求准备相关资料。鼓励申办方参照 临床数据交换标准协会(Clinical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Consortium,CDISC)标准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的申报资 料。随着临床试验数据标准的发展以及对其认识与实践的提高, 本指导原则会酌情修订完善。

二、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及其说明

(一)原始数据库

原始数据库通常包含从病例报告表和外部文件中直接收集 的原始数据,还可能包含极少量的衍生数据,如序号。原始数 据库中的缺失数据不应进行填补。为满足数据递交的要求,直 接收集的数据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标准化或编码,例如调整数 据库中数据集名称/标签/结构、数据集中变量名称/标签,或在 适用的情况下对变量值进行标准化编码,如监管活动医学词典 (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,MedDRA)等。如果申办方参照 CDISC 标准递交数据,则可将原始数据标准 模型(Study Data Tabulation Model,SDTM)数据库视为原始数据库。

原始数据库通常包含多个原始数据集,原始数据集应按主 题进行组织并命名,数据集通常以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的代码命名,如人口学(dm)、不良事件(ae)、实验室检查(lb)等 数据集。临床试验中常见的原始数据集命名详见附录 1。

所有递交的原始数据集必须包含研究标识符(STUDYID) 变量;反映各受试者观测结果的数据集(如附录 1 中的 dm、 ae、lb 等数据集)中还必须包含受试者唯一标识符(USUBJID) 变量;另外,受试者标识符(SUBJID)变量必须包含在 dm 数据集中。常用到的标识符举例说明如下:

研究标识符:变量名为 STUDYID,字符型,研究的唯一 标识符,即研究编号。

受试者唯一标识符:变量名为 USUBJID,字符型,每一 受试者在同一产品的整个试验申请(包含多个临床研究)过程 中应当赋予相同的唯一标识符。在所有数据集(包括原始数据 集与分析数据集)中,同一个受试者应当有完全相同